贵州南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南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执2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5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贵州南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KUUL37,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中南街八段三桥路边。
法定代表人:白嘉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利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2726民特50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南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759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464元。2021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先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的15%,即5639.1元,余下案款在2022年1月2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2726民特50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 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谌婷婷
书 记 员  陆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