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民申7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贵定县玖能砖厂,经营场所贵定县金南街道新桥金山村史家城组,注册号522723600148277。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LBWQOL。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贵定县玖能砖厂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0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定县玖能砖厂申请再审称:贵定县玖能砖厂与贵定县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0民初字1676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法院告知该案件已过上诉期限,不予办理上诉相关事项。再审申请人认为龙里县人民法院对指定代收人**法律文书的送法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期限并未超过上诉期限。一、龙里县人民法院官网载明该判决书于2017年12月25日由**律师本人签收,并截图存档,即以此为依据认定**律师签收该法律文书的时间,但**律师本人表示没有签收过该法律文书,经同欧子红法官向邮政投递员核实,其承认录入信息失误,是由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为签收,但投递员未采取任何方式告知**律师,致使原告代理人一直不知道判决书已经下达的事实。2018年1月17日*律师才将法院专递转交给*律师,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进行上诉,被法院告知该案件已过上诉期限。二、该案在立案时填写的送达地址为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现司法局3楼,指定代收人为**,*律师无代收的权利,该案件由*律师进行代收与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不符,该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三、经与中国邮政快递公司核实,是邮政投递员录入信息失误,不是由**律师本人签收,不应发生法律效力,龙里县人民法院以此认定该案判决书已经送达的证据显然没有说服力;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地址确认的规定仅有两种视为送达的情形,一种是送达地址发生变动导致送达文书被退回,一种是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被退回,再审申请人并不存在这两种情况,龙里县人民法院以此为再审申请人上诉已过上诉期限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恳请再审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确认龙里县人民法院关于文书送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一、再审人民法院确认龙里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0民初字167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效力;二、指令龙里县人民法院为再审申请人办理上诉事宜,将案件移送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申请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未生效,请求确认原判决未发生效力,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规定,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贵定县玖能砖厂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定县玖能砖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白桂刚
审判员***
审判员罗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