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财保101号
申请保全人:龙里县孝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龙山镇红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692271469。
法定代表人:王孝学,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LBWQ0L。
法定代表人:尹波。
申请保全人龙里县孝学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4054804.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4054804.86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4804.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保全人龙里县孝学矿业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手续。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