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2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代理人:张盈盈,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圆圆,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8月7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8月4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申请人: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LBWQOL。
法定代表人:尹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196.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196.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6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伯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