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黔2730民初669号
原告:***,男,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根,系绥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姜南,男,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尹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德元,男,系该公司副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姜南、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三)、(四)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 判 员 刘红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枢华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