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2047号
原告:张文有,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怀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马树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22035943D。
法定代表人:雷先国。
原告张文有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怀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文有于2022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8元,由原告张文有负担。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正康
书 记 员 龙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