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1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睿力上城**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38811J。
法定代表人安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煜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321781506B。
法定代表人付长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5民初62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1086元、执行费1674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6月8日、7月14日、9月29日、10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不动产信息,;
3、因;'>3、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贵州省桐梓县省桐梓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王煜涛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约谈明确告知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15执15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云
审判员  肖海
审判员  韩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琪斌
书记员徐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