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2011号
原告:务川自治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务星鑫港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7952548639。
法定代表人:付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伟伟,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南部新城A区B栋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321781506B。
法定代表人:付长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杰,男,1981年8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告:李俊锋,男,1988年9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原告务川自治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杰、李俊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12020年125月1823日作出(2020)黔0326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务川自治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黔03民终211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20)黔0326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8月31日,原告务川自治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务川自治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64元,减半收取计4032元,由原告务川自治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穆 进
人民陪审员 毛天仲
人民陪审员 申发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子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