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保392号
申请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三甲街道狗场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2277341。
法定代表人邓光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露,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绮陌街道中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94193179T。
法定代表人:周原慷,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与被申请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黔0524民初5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23750元。期限一年。现申请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以与被申请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23750元的冻结(含该公司开户在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账号28×××4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  晓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金虎(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