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申请执行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甲街道狗场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2277341。
法定代表人:邓光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中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94193179T。
法定代表人:周原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海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xxxxxx进行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家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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