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织金县三甲街道**石灰岩矿、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4执2689号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石灰岩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甲街道木戛村箐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610268539.
法定代表人:程俊兵,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兵,贵州丰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中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94193179T。
法定代表人:周原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石灰岩矿(以下简称**石灰岩矿)与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4执30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华通混凝土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灰岩矿货款195270.06元及资金占用费、负担案件受理费221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华通混凝土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099.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 家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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