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334号

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中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94193179T。

法定代表人:周原慷,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丽,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单元27楼1号住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22591423Q。

法定代表人:韩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74元,减半收取112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37元,由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月发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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