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1520号
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回龙村蚕桑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8MA6HP95J1M。
经营者:郑云东,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1号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669532R。
法定代表人:李学。
被告:吴照友,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田坤明,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蒋懿,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照友、田坤明、蒋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徐玉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汪奉英
书记员罗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