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5327号
原告:***,女,199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霖,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大唐东原财富广场**栋**。
法定代表人:李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依法扣除相应审理期限。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段海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娟
书 记 员 叶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