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垦丁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1执保749号
***、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垦丁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县城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垦丁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县城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本院已冻结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11×××24账户银行存款40202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陈 俊
法官助理  李厚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安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