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0985号 原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沁阳市紫陵镇窖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 第三人: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1号栋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意思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