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但家坤,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万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池菇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谢佰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宁,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万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彬
审判员 田芳
审判员 向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希男
书记员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