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万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财保130号
申请人:贵州万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池菇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谢佰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宁,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但家坤,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万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的资金113295.8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贵州万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210703390142855959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万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3295.8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元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许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