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万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池菇村**。
被执行人:***,男,住贵州省修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37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6日受理贵州万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8774.00元及申请执行费16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开展财产查控措施。
银行存款方面: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有少量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可供执行,已经予以划扣发放。车辆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登记车辆信息。房产方面:清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登记房产信息。关联案件方面:执行系统反馈***作为被执行人主体无其他关联案件。
承办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经依照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