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1民初1051号
原告:***,女,10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贵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篷山路317号灵智广场D区三层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JFW3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波,系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