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8574号
申请人:*中发,男,汉族,1986年8月l3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天明村新发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08130637。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龙凯苑1幢1单元32层2号。身份正号码:522121196302020057。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义源村平安四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04030612。
被申请人:贵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317号灵智广场D区三层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JFW32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中发与被申请人***、***、贵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5000元。申请人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中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划扣被申请人贵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上述两项保全措施合计以金额415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
诉讼保全费2595元,由申请人*中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