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泉市瑞鑫建材租赁中心、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125号之一
原告:福泉市瑞鑫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2MA6GMM92F8K。
经营者:王礼洲,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华,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迎宾大道49号御泉居7号4层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22600MA6DMlOY5B。
法定代表人:何廷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聂玉成,男,侗族,1978年9月20日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第三人:蒲学国,男,苗族,1964年3月15日生,湖南省新晃县人,住湖南省新晃县。
第三人:徐远明,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生,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原告福泉市瑞鑫建材租赁中心与被告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远明、聂玉成、蒲学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福泉市瑞鑫建材租赁中心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市瑞鑫建材租赁中心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远明、聂玉成、蒲学国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泉市瑞鑫建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减半收取130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608元,由原告福泉市瑞鑫建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于    佳
人民陪审员 王  思  琪
人民陪审员 王  绪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烜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