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6民初744号
原告凯里市鸿泰消防配件批发部,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开大道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5栋106、107号。
经营者李友生,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生,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山西省太谷县。
委托代理人刘静静,女,系贵州迪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49号御泉居7号4层408号。
法定代表人何廷峰,男,系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寨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何廷峰,男,系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寨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均书,男,汉族,1978年4月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郑雄,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生,贵州省岑巩县,住岑巩县。
被告***,男,侗族,1982年10月29日生,贵州省岑巩县,住岑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里市鸿泰消防配件批发部诉与被告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寨分公司、罗均书、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凯里市鸿泰消防配件批发部以提交证据不足,无法实现诉讼目的为由,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鸿泰消防配件批发部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里市鸿泰消防配件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8元,由原告凯里市鸿泰消防配件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毅
书记员杨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