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35财保15号
申请人:**,男,侗族,1985年2月3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文祥,男,苗族,1958年4月3日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申请人禹红兵,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申请人:***,女,苗族,1967年11月***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贵州省丹寨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12月4日生,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申请人: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苗族风情园A2栋2号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丹寨县水库和扶贫生态移民局。
住所地:丹寨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祥、禹红兵、***、***在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720,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凯里支公司为其提供价值1,720,000.00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全部实现,依据文祥、禹红兵与***、***签订的《合作协议》,文祥、禹红兵与**签订的《(钢筋)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及钢筋工程结算清单为依据,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在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得的工程款,并提供了保险公司的保单作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祥、禹红兵、***、***在贵州湘旭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72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