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民初818号
原告: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9栋1单元3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470757572。
法定代表人:周新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琼,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燕,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22126414X。
法定代表人:田宏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先云
审 判 员  田江**
审 判 员  张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冉万民
代理书记员  魏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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