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财保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人):李昌军,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22198210××××,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楠木渡镇新凤村翁不拢组。
委托代理人:高林,系开阳县金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LEBA4T,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商科创园区B栋7层715号。
法定代表人:钱帮贵。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昌军与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黔0121财保95号民事裁定,在415,793.35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组织实施后,已冻结被保全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个银行,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2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现李昌军以与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昌军基于与被申请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黔0121财保9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信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筇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