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阳川能机械租赁厂、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财保154号 申请人:开阳川能机械租赁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南门外砂场第二安置小区住房四栋1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21MA6HPLEB61。 经营者:***,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现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02月02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申请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4号楼5层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LEBA4T。 法定代表人:钱帮贵。 申请人开阳川能机械租赁厂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51,7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开阳川能机械租赁厂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申请人出具工程款委托支付申办单,***于2021年1月20日向***出具还款承诺书,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为防止被申请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开阳川能机械租赁厂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51,7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37元,由申请人开阳川能机械租赁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