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XX与被告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2634民初419号
原告:向XX,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雷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丹江镇教厂坝安居小区后续工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MA6DMAMT4G。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X,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苗族,住凯里市。
被告*XX,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贵州省平坝县。
原告向XX与被告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832903.57元及相应利息181659.94元(利息按2832903.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1日止,以后部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2851069.51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XX同意所承建的雷山县大塘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利息按90万元计算。由第一被告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二被告***在该项目工程余款中代付58万元给原告向XX,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第二被告*XX在2020年6月15日前现金支付19万元给原告向XX,该笔款项由第一被告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余款13万元由***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向锦寿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4804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向XX自愿承担4804元,被告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