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4民初375号
原告:贵州锦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安,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邦清,贵州洲联合(剑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
法定代表人:邰建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秀坤,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苗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贵州省凯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锦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锦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邦清、被告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秀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贵州锦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贵州锦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锦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00元,系减半收取,由贵州锦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庭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