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4民初20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元明,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姣,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美月,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荣,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雷山县大塘极贫乡镇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大塘镇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胜,男,1998年7月6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雷山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大塘镇新塘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美月,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荣,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教厂坝安居小区后续工程。
法定代表人:邰建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秀坤,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贵州省雷山县大塘极贫乡镇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雷山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雷山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被告(反诉原告)雷山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被告(反诉原告)雷山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雷山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4.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雷山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庭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