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470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

被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百马路99号临时行政中心(商业中心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LQTW1H。

法定代表人:王代江,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其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维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芬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