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470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
被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百马路99号临时行政中心(商业中心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LQTW1H。
法定代表人:王代江,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其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维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芬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