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黔2726执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泰实业有限公司,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独山县鑫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独山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执行决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现独山县鑫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独山县鑫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出境限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