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泰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正泰实业有限公司、独山县鑫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26财保29号
申请人:贵州正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KBXM9J,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影山新城。
法定代表人:邹远融。
委托代理人:***,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独山县鑫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337457866D,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凉亭村(三利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16年3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独山县鑫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被申请人**一人的有限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将位于独山县百泉镇“云湖书院”项目发包给申请人施工,申请人从2016年4月1日起进场施工至2016年12月完成了该项目的三通一平及项目部的组建,被申请人应在7日内支付工程款但未按约支付。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提出终止、解除合同的要求,同时将已完工程及现场全部移交给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签收。2019年3月,被申请人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定造价为4715839.23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付款要求,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不支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特申请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15839.2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申请人提交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保额为4715839.23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但未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故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独山县鑫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715839.2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