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泰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正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独山县鑫诺商贸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26执保39号



关于申请人贵州正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独山县鑫诺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黔2726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独山县鑫诺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715839.2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立案庭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登记,我局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被申请人独山县鑫诺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银行账户登记信息,以冻结4715839.23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7056.42元。冻结期限从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故保全完毕。

如需继续冻结请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逾期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