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威宁海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威宁县中水镇花桥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HKP26。
法定代表人:王楚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贸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97号广福城写字楼2-1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宁海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黔0526民初50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云南贸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元,执行费10400元,合计8104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云南贸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云南贸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数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农行昆明前卫支行、工行昆明南屏支行有银行存款账户二个,余额均为零,本院已对账户予以冻结。通过委托昆明市西山区法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具体下落不明无法拘传,因尚未建立人民法院委托外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机制,故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本院通过面谈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8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及恢复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祖章迅审判员岳现
审判员 禄 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