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501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威宁海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中水镇花桥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HKP26。
法定代表人:王楚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波,云南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土家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茂云,云南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威宁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中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威宁县中水镇花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7801186458P。
负责人:李才彦,该镇镇长。
上诉人威宁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中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6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6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威宁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至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张 晶
审 判 员 黄塑希
审 判 员 曾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