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207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不识字,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威宁海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中水镇花桥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HKP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威宁海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兴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