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5048号
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五里岗街道燎原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6MA6EX1REX4。
经营者:佘贵模,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威宁县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F栋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M0BF2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与被告威宁县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宁县渝钱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敏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