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1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宁县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明珠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M0BF2D。
法定代表人:马栩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五里岗街道燎原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6MA6EX1REX4。
经营者:佘贵模,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5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