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李广书、***等与管**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6民初4054号
原告李广书,男,汉族,1971年7月5日生,家住贵州省威宁县。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家住贵州省威宁县。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家住贵州省威宁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家住贵州省威宁县。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生,家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管**,男,汉族,1983年2月8日生,家住威宁县。
被告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宁海边街道草海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33744567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启运、***、***与管**、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运、***、***以与被告管**已私下协商调解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书、***、*启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启运、***、***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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