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管**、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6民初6809号
原告李广书,男,汉族,1971年7月5日生,佳贵州省威宁县炉***舍村团结组。
被告管**,男,汉族,1983年2月8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威宁县海边街道草海商贸城。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137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3374456707。
原告李广书诉被告管**、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以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对自已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原告***自行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