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526民初279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5日生,不识字,贵州省威宁县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8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

被告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宁海边街道草海商贸城,统一社会代码:915205263374456707。

法定代表人陈树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毅,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生,大专文化。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独任审判,于同年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将威宁县雪山镇大发至石丫口的通村硬化工程发包给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被告***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该工程的所有事务,施工过程中因需要用到车辆运输细砂和公分石等,由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提供车辆为其运输,工程完工后,经与***结算,尚欠原告共计30414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款项,被告***以自己是履行通达养护公司的职位行为,运输应由通达养护公司支付为由不愿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与政府或其他企业签订有雪山镇大发至工程,也没有与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国相关通村硬化路工程。被告***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也没委托或指派***管理工程事务。原告称其与被告***达成运输合同关系,与我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向原告称,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将威宁县雪山镇大发至石丫口的通村硬化工程发包给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被告***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该工程的所有事务,与原告口头约定提供车辆为其运输。工程完工后,原告经与***结算,尚欠原告共计30414元。被告***出具运输清单,并签字欠款人为***。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运输清单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方在被告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施工作业,其应得到自已的劳动报酬。被告***下欠原告***运输费30414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履行的运输合同与被告威宁县通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没作答辩,其在庭审前申请追加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管毓海、李仁方为被告,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与该三人有关。为此,依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用共计3041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为最终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陈 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孔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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