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7413号
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五里岗街道燎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6MA6FPNN157。
经营者:***,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边街道中央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N02D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