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贵顺贸易有限公司、紫云自治县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财保15号
申请人:湖南贵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跃进村卫星组。
法定代表人:罗槐香,负责人。
被申请人:紫云自治县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瑜,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远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街道新城区麒龙城市广场A区A2幢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汤思勇,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贵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紫云自治县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远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贵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贵顺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紫云自治县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远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贵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易琴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边松涛
书 记 员 宾静玲
校对责任人:易琴芳打印责任人:宾静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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