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3民初1661号
原告: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聚贤乡快活岭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7528632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530-544号(金玉满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33Q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5元,减半收取计6383元,由原告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樊平
书记员唐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