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兴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3民初1973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1年1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33Q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用代码:9151090070899061XJ。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遂,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51090058839899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兴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