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21执7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区遂州北路xxx-xxx号(金玉满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尤荣华,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解放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4322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48元。
1、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12月5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证券和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名下明锐牌×××、歌诗图牌×××、长安牌×××、长安牌×××、吉利美日牌×××、索兰托牌×××汽车六辆。
2、2019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案款。
3、2019年11月13日通过大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县、221-付1室、221-5室,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八一路286号8号楼钻石新城2112室、2111室、3111室、4111室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月2日通过大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221-付1室、221-5室,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八一路286号8号楼钻石新城2112室、2111室、3111室、4111室不动产(均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中2112室在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中以物抵债,未能查封)。
5、2020年1月2日通过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明锐牌×××、歌诗图牌×××、长安牌×××、长安牌×××、索兰托牌×××汽车的相关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6、2020年1月2日通过西宁市湟中区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吉利美日牌×××汽车的相关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7、2020年1月2日,因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多次传唤、拒不到庭,规避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青超
审判员  高建华
审判员  **才让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祥
书记员  李发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