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

福建广鑫贸易有限公司、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滨江商贸城30号楼2层207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2Y3TWC9H。

法定代表人:黄邦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26层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72993204T。

法定代表人:邓涛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3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强制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24110.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待该款项划拨回来,在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后,将剩余的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20年7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本院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并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的,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大松

审判员  陈燕娜

审判员  赵景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