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

***与福建汇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376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汇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26层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XNH28N。

法定代表人:兰生平。

被告: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26层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72993204T。

法定代表人:邓涛锦。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元,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汇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以本案纠纷已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3元,减半收取计1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锐

人民陪审员  杨剑平

人民陪审员  沈若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