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

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福建汇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2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26层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72993204T。
法定代表人:谢育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元、钟添祥,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金,福建汀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汇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26层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XNH28N。
法定代表人:兰生平。
上诉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汇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光卓
审 判 员 薛闳引
审 判 员 王燕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赖钟炜
书 记 员 祝明星